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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星级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作者:admin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5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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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性垃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质监、工商、环保、农业、卫生、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承担责任。

    第八条  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理实行联单制度,并逐步推行信息化管理。

    联单由餐厨垃圾清运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为备案联。

  在餐厨垃圾清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联单随货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每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报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排放量及有关情况。

    申报情况发生变更的,产生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卫部门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废弃的食品包装等非餐厨垃圾应当与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禁止随意倾倒、裸露存放餐厨垃圾。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和准运证。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由区、县级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签订作业服务承包合同。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单位停业、歇业的应在10日前告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市容环卫部门。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它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运输。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餐厨垃圾应当密闭收运,防止污水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收运设备和工具应当经常清洗、杀菌消毒,保持完好、整洁、卫生。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签订承包合同。处理单位不得转包。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在60日之前告知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后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不能正常运行应当提前10日书面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不得接收未取得收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处理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处理。

    餐厨垃圾处理后作为再生资源利用,废弃油脂处理后不得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区、县级市市容环卫部门办理餐厨垃圾申报或者变更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分类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收集容器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垃圾倒入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运的,未实行密闭化收运或者在收运过程中滴漏、撒落,污水外流,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收运、处理单位,不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停业、歇业未按规定告知所在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卫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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